19岁女生遭侵犯逃跑时落水,男子棒打阻其上岸致溺亡被判死缓,检方抗诉:量刑畸轻
极目新闻记者 刘毅
去年7月25日夜,河南驻马店平舆县万冢镇三桥村19岁女学生闫某,在遭遇男子陈某的侵犯时逃跑落水。陈某见状不但没有施救,反而折断一棵小树当作棍子,多次敲打闫某不让其上岸,最终闫某不幸溺亡。
今年1月,法院一审判处陈某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闫某家属提请检察院抗诉后,今年1月24日,检察院出具的刑事抗诉书,认为法院一审判决量刑畸轻。2月21日,极目新闻从家属处获悉,目前二审日期还未定,希望二审时陈某被严惩。
19岁女学生夏夜散步遇害
19岁的闫某家住三桥村肖庄,正在读大专,2024年7月25日晚上她开始失联。
闫某的爷爷介绍,当时因为天气热,村里的人都喜欢晚上出门吹吹风散散暑气,7月25日晚,孙女洗了澡之后外出散步未归,次日家人寻找无果后报警。此后闫家人四处寻找,他们向闫某的同学们打听,到周边村庄、镇上、县里寻人,找了多天一直没有结果。直到7月30日,有村民在附近水塘里发现一具女性遗体,家属才知道闫某已经遇害。
为何事发第二天才发现异常?闫某的爷爷说,孙女有自己的房间,但也经常到奶奶屋里睡觉。当晚孩子母亲没在孩子的房间看见她,就以为孩子在奶奶屋里休息,而当天孩子奶奶晚上八九点钟就睡着了,也不知道孙女没回来。直到第二天上午,家人才发现孩子彻夜未归。
闫某房间上的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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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的书桌
发现遗体的地方位于三个村落之间的农田之中,到闫家的直线距离只有一公里多。据家属介绍,水塘是以前一个砖窑厂取土时候留下的,当地很多人不知道这里有个水塘,案发时正是汛期,水塘内水位高,水深有两三米。
案发现场
闫某的遗体被发现后,警方展开调查,万冢镇蔡庄村32岁村民陈某随后被抓获。
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7月25日22时,陈某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遇到被害人闫某独自一人在路边看手机,陈某上前搭讪将其诱骗上车,带至附近一小树林内,用手卡住闫某脖子,欲实施强奸。因该树林距离村庄较近,陈某因害怕和紧张未能实施成功,他不甘心,随后开车将闫某挟持到一水塘边的南北小路上,该路段较为偏僻,陈某停车欲再次实施强奸。趁其停车之际,闫某下车向水塘边跑去,陈某追至水塘边用手去抓,闫某为躲避掉入塘内。后陈某折断水塘边一棵小树,用树棍多次敲打闫某身体不让其上岸,致使闫某溺水身亡。
被害人数次请求“别这样”
2024年12月6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法院在审理时查明,陈某案发当晚在路上两次碰到闫某,在诱骗闫某上车前就已经动了邪念。
判决书表明,陈某和两名朋友在万冢镇饮酒。酒后,陈某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和两朋友一起往家走,途中,一人先下车自行回家。陈某和另一朋友继续行驶到万冢镇三桥街西头附近时,见到被害人闫某在路边玩手机。陈某欲调戏闫某,遭到朋友反对后才继续驾车将朋友送回家。其后,陈某返回途中又遇到闫某,陈某上前搭讪将闫某诱骗上车。
因为一路上有住户,陈某没法下手。他想起万冢镇西王楼村附近有个小树林,到了树林,陈某露出了真正的嘴脸。
陈某在法庭上供述,他提出发生关系,闫某说:“大哥,你别这个样,我认为你是个正经人。”他表示可以给钱,闫某说:“别这个样,我不是这样的人。”其间,闫某曾逃跑,他紧跟在后追上了,闫某一边挣扎一边嚷嚷:“你别这样,你别这样。”
树林距离村庄较近,陈某因为害怕紧张,第一次并未得逞。之后,他将闫某挟持到当地一处水塘旁。
陈某供述,走到水塘上边的土路上,他把车停了下来放开了闫某,闫某下车转身就往南走,他把闫某拉住,往三轮车厢内摁。闫某强烈反抗,突然坐起就跑。他当时因为没反应过来,迟疑一下后就开始撵闫某,想把闫某抓回来。其间,闫某落水。
男子阻止被害人上岸致其溺亡
据陈某的供述,闫某落水后在水里扑腾着往北走。他担心闫某跑了,就去折断一棵小树,起先想着把树伸给闫某,但一瞬间他出现邪念了,想着事情已经没法挽回了,如果不弄死闫某,后果不堪设想。他用树干朝闫某头上夯了几棍……之后,陈某还把闫某往水塘边扒,伪装成闫某自己落水死亡的假象。最后,陈某用三轮车车灯照着水塘,看清闫某确定不动了,才骑车回家。
闫某家属告诉极目新闻记者,闫某不会游泳,而水塘里面的水很深。闫某个子小,而陈某身高体壮。
在法庭上,陈某还供述,7月26日清晨,他开车沿着水塘边的水泥路走了一圈,当时心虚害怕,没敢往水塘边去。27日晚上,他骑三轮车又到水塘边,看到闫某还在那个位置。案发之后至被抓获的期间,他该干活就干活,但心理压力比较大,晚上他会喊人一起喝酒。
一审时,陈某及其辩护人辩称本案强奸罪系未遂,陈某构成自首,且该案属于间接故意杀人,请求从轻处罚。法院经查认为,陈某先后两次欲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因意志之外的因素未能得逞,符合未遂犯的构成要件,故强奸罪部分构成犯罪未遂;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陈某系被抓获到案,且到案后前两次对其故意杀人的事实并未如实供述,故意杀人罪当然不构成自首,陈某主动供述的不同种罪名强奸罪的事实和故意杀人犯罪密切关联,属于被告人应当如实供述的关联事实,其到案后对该部分事实的供述,也不构成自首;根据该案查明事实,陈某为了杀人灭口,用树棍击打落水的被害人,不让其上岸,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系积极追求,并非持放任态度,属于直接故意杀人。该案已经综合考虑陈某到案后认罪认罚等情节,对其从轻处罚。故陈某及其辩护人辩解强奸罪系未遂的意见成立,其他意见不成立。
被告人一审被判死缓检察院抗诉
今年1月15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书载明,被告人陈某强奸他人未得逞后又杀人灭口,其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陈某在强奸和故意杀人过程中积极主动,具有较深的主观恶性,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鉴于其到案后认罪认罚,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考虑到被害人亲属不予谅解,要求依法从严惩处,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决定对陈某限制减刑。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陈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闫某家属表示,一审判决后,家属不服,向检察院申请抗诉。1月24日,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抗诉书载明,检察院认为该判决量刑畸轻,应判处被告人陈某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犯罪动机特别卑劣,主观恶性极大,行为性质极其恶劣,直接危害和社会危害极其严重,且被害人无任何过错,事后没有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对故意杀人犯罪应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闫某家属告诉极目新闻记者,闫某从小由奶奶一手带大,平时很文静性格内向。闫某读的是师范学校,以后想成为幼师,案发前不久才结束了实习回到村里,一直在为教资考试而备考。她还和家人说,她的理想就是靠自己的实力买一套房子。闫某被害后,老人伤心欲绝,精神恍惚,每天以泪洗面,家人怕老人出现意外,每天还要看着。孩子母亲得知噩耗后,也是哭得死去活来。
家属还表示,陈某在当地开设了一家养牛场,法院开庭之后,陈家人曾经上门,希望获得闫家人的谅解,但被他们拒绝。目前,二审的日期还未定,他们希望二审时,陈某依法得到严惩。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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