敛财2.78亿!广东70岁“大老虎”,被判死缓
今天(11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陈继兴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对被告人陈继兴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陈继兴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7年, 被告人陈继兴利用担任广东省江门市委书记、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房地产项目开发、纠纷处置、土地转让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3年至2020年,陈继兴直接或者通过他人先后多次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 2.78亿余元。
2019年至2022年,陈继兴退休后,利用原担任广东省财政厅厅长、江门市委书记、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在贷款审批、项目推进、补贴申报、土地出让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2018年至2022年,陈继兴直接或者通过他人先后多次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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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继兴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陈继兴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利用影响力受贿数额巨大,亦应依法惩处,并与其所犯受贿罪并罚。鉴于陈继兴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和利用影响力受贿事实,所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构成自首;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对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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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继兴简历
陈继兴,男,汉族,1954年8月生,广东增城人,197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7年9月参加工作,华南师范大学函授政治专业毕业,在职大学学历。
1975-1977,广州财政学校财政专业学习;
1977-1983,广东省财政厅预算处科员、副科长;
1983-1988,广东省财政厅预算处副处长(1981.02-1985.12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专业函授本科班学习);
1988-1992,广东省财政厅预算处处长(其间:1992.01-1992.09参加五华县棉洋镇社会主义教育工作队);
1992-1998,广东省财政厅副厅长、党组成员(其间:1996.05-1997.11挂任河源市副市长);
1998-2002,广东省财政厅厅长、党组书记(其间:2000.09-2001.01中央党校进修二班学习);
2002-2003,江门市委书记(其间:2002.02-2003.05加拿大皇家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习);
2003-2011,江门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1-2012,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
2012-2018.01,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
南方都市报(nddaily)、N视频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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